十余位全國政協委員聯名呼吁 保障編劇在海報等影視宣發物料上的署名權
近年來,隨著影視產業的快速發展,影視作品的宣傳發行工作越來越受到重視,海報、片花等影視宣發物料的內容與形式也在不斷創新,然而,近來卻逐漸出現一些影視宣發物料不給編劇署名的行為。從新中國第一部故事片《橋》的海報(署名編劇于敏、導演王濱等),到第一屆百花獎獲獎電影《紅色娘子軍》的海報(署名編劇梁信、導演謝晉等),上世紀近萬張海報可以佐證,編劇署名是新中國電影行業的慣例和恪守的準則。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提高侵權代價和違法成本,震懾違法侵權行為”。此類把劇本作者編劇踢出海報、片花之外的行為,不僅打破新中國電影行業的慣例,也是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如不糾正,侵害的是編劇群體,危害的是影視產業,損害的是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的形象。
在今年兩會上,侯光明、熊召政、王亞民、郭運德、鄭小龍、劉家成、馮遠征、王麗萍、閻晶明、張光北等十余位全國政協委員聯名提交了關于糾正海報等影視宣發物料不給編劇署名行為的提案。該提案闡明了保障編劇在電影海報等宣發物料上的署名權的依據與必然。一是保障編劇在電影海報等宣發物料上的署名權是遵守《著作權法》的必然要求。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第17條規定:“視聽作品中的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的著作權由制作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并有權按照與制作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二是保障編劇在電影海報等宣發物料上的署名權是遵守《廣告法》的必然要求。有人說海報和片花屬于商業廣告,那么《廣告法》亦規定了廣告使用和引用的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影視作品的內容出處在于編劇創作,消費者也有知曉影視作品來源真實性可靠性的知情權,有權知道內容使用是合法版權還是盜版內容,是改編還是原創。三是已有例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梁信案等匡謬正俗的判例作為樣板示范。在2018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編劇梁信訴中央芭蕾舞團著作權糾紛案中,法院認定梁信對《紅色娘子軍》電影劇本享有著作權,對改編《紅色娘子軍》的芭蕾舞劇依然享有署名權,中央芭蕾舞團在網站介紹作品時沒有為劇本作者梁信署名的做法客觀上確實存在割裂作者與作品之間聯系的危害,故法院判決中央芭蕾舞團侵犯了梁信的署名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5]京知民終字第1147號民事判決書)。現在,中央芭蕾舞團已做出樣板式的署名排序,將“根據梁信同名電影劇本改編”排寫于最前面。這正是中國保護原創知識產權的榜樣,也為糾正此類不署名行為做出示范。
該提案建議,要高度重視海報等影視宣發物料給編劇署名的工作,明確落實海報等物料中編劇署名權的法定權利,依法追查并糾正此前不給編劇署名的違法行為。惟其如此,才能讓“一劇之本”在各個層面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