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之鄉”命名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文藝的重要論述,扶植基層文學工作以促進文學事業的發展,同時進一步規范“文學之鄉”命名和創建工作以更好地發揮示范引導作用,經中國作協及中華文學基金會理事會批準同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文學之鄉”是指在文學史上涌現過一批有影響力的文化大家,文學風貌上具獨特性和代表性,文學創作及文學活動獲得大力提倡及廣泛參與,文學創作成果頻出,有效推動文學事業發展和創新的特定區域,主要為省、市所轄縣(縣級市、區)一級地區。
第三條 開展“文學之鄉”命名和創建工作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工作導向,堅定文化自信,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嚴格標準,注重質量,突出特色,涵養文學生態,促進中國文學事業繁榮發展。
第四條 “文學之鄉”命名實行期限管理,5年一期。獲得“文學之鄉”稱號命名的地方,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所規定的要求,持續不斷地開展文學活動,保持文學事業的典型性和示范意義。
第五條 中華文學基金會是“文學之鄉”的創建審批和工作指導機構,負責“文學之鄉”的申報審核、考查評估、命名掛牌等創建工作和后續管理工作。“文學之鄉”的申報、審批和管理應嚴格按規范程序和審批權限進行。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六條 符合以下基本條件的地區,可以申請命名“文學之鄉”:
(一)擁有較豐富的歷史文化資源和文學創作成績,在文學風貌上有地域特色和代表性,或在文學事業的創新發展方面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意義。
(二)當地黨委和政府重視文學事業和“文學之鄉”建設工作,文學活動開展扎實有力,對當地文學事業發展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三)有相應的文學組織機構,有一批較為成熟的文學創作隊伍,且在當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四)有深厚的群眾基礎,依托本地區的文學傳統和文化資源,使文學創作及文學活動獲得大力提倡及廣泛參與,在當代群眾文化生活中具有較大影響。
第三章 審批程序
第七條 申報“文學之鄉”須由當地政府或宣傳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中國作協團體會員單位推薦,報中華文學基金會。中華文學基金會組織專家考察和評審,根據專家意見和考察結果提出符合命名“文學之鄉”的地區名單,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后正式命名并組織掛牌。
第八條 申請材料應包括:
(一)申請報告。內容包括:申請地區的人文環境、文學機構、文學群體及社團組織等基本情況;本地常年開展的文學活動、文學創作隊伍的建設、作家作品發表和獲獎等文學成就情況;命名為“文學之鄉”后經費保障和日常工作的組織實施機構、負責人及聯系方式等。
(二)中國作協團體會員的推薦意見。
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文學之鄉”在命名有效期內享有如下權利:
(一)以“文學之鄉”的名義對外宣傳和開展文學公益活動;
(二)舉辦的文學活動可以申請獲得中華文學基金會的扶持和支持;
(三)中華文學基金會適時組織文學名家到“文學之鄉”進行采風創作和調研講座;
(四)中華文學基金會網站開設“文學之鄉”專欄,并通過其他新聞媒體和網站對“文學之鄉”進行介紹和宣傳;
(五)參加中華文學基金會舉辦的重大文學活動;
(六)對文學創作成果大、水平高的“文學之鄉”,在中華文學基金會組織的文學獎項評審中給予申報或推薦名額。
第十條 “文學之鄉”在有效期內應履行如下義務:
(一)當地黨委、政府或宣傳主管部門承諾對本地“文學之鄉”的創建和命名之后的文學工作給予支持,含必要的經費支持;
(二)設立專門機構,負責日常的文學組織工作;
(三)制定年度文學工作計劃,在提高文學創作水平、文學反映時代服務社會、文學走進人民群眾等方面扎扎實實地開展工作。每年須完成“三個一”基本工作,即組織不少于一場的文學研討會,不低于一次的文學講座,不少于一個的文學采風活動,并積極支持、配合中國作協中華文學基金會關于“文學之鄉”的活動安排。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文學之鄉”的命名為公益性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文學之鄉”掛牌等名義向申請地區或單位收取費用。不得以“文學之鄉”名義從事商業活動。
第十二條 在5年有效期內,“文學之鄉”需在每年年初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對開展文學活動、重大文學事件、取得的文學新成就以及當地黨委政府支持文學工作等情況進行總結,遞交中華文學基金會。
第十三條 “文學之鄉”命名5年期滿時,“文學之鄉”應向中華文學基金會遞交總結報告。總結報告經評審合格后,“文學之鄉”稱號可延續5年。
第十四條 中華文學基金會負責對各地“文學之鄉”年度報告進行審查,對審查合格的及時回復并進行公告。對不按規定履行“文學之鄉”責任,或因管理不善致損害“文學之鄉”品牌形象、損害中華文學基金會或中國作協名譽的,將給予警示、責令整改,如在整改期內未加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將撤消其“文學之鄉”稱號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中華文學基金會。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原中華文學基金會相關文件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