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雖明文規定,對未成年人有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四重保護,但責任主體只有‘有關人員’、‘有關部門’等籠統敘述。如果一個孩子的權益受損發生在家庭內,父母作為監護人,不可能自己起訴自己,那么究竟誰來負責?”全國政協委員、湖南師范大學教授湯素蘭建議,國家在重修未成年人保護法基礎上,建立社會保護型兒童福利制度。
湯素蘭認為,現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在執行過程中因責任主體不明確,導致條文缺乏可操作性。比如法律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那么,依法另行指定的監護人指誰?
對此,湯素蘭建議,國家可參照國外經驗,建立由政府主導、多方協調聯動的社會保護型兒童福利體系,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省、市、縣分別設立未成年人保護中心,開通類似110、120的未成年人保護熱線,在特殊情況下可充當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代表未成年人提起訴訟。